為全面規范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推進全鎮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一條 本機制適用于各村(社區)、站所、鎮屬及駐鎮各單位。
第二條 各單位對本級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需要增加、取消或變更事項的,按照本機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執行,并及時報鎮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三條 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事項的;
(二)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職能調整需增加事項的;
(三)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四條 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事項要素:
(一)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公開層級等要素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含子項)需合并及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五條 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取消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事項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關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六條 不及時履行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職責的,或者鎮政府辦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予采納。
第八條 鎮政府辦公室對本機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鎮政府辦公室要求其及時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調查處理。
第九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