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我鎮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總體要求
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主體
本鎮范圍內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內容
1、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四、我鎮應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關于基層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管理和各類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3、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債權債務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發放情況;
7、執行計劃生育、脫貧攻堅等政策情況。
五、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要求
1、明確機構,指定人員,落實責任,把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2、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3、在公開政府信息時,要切實做好保密審查工作,所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4、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六、本制度由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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