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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任務 |
檢查依據 |
檢查對象 |
檢查要求 |
檢查時段 |
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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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性糧油庫存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糧食庫存檢查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和國家、省開展糧油庫存檢查工作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政策性糧油承儲企業 |
1.統計時點3月31日; 2.檢查階段分準備、縣級自查、市級督導、總結報告和問題整改等5個階段; 3.政府儲備糧油、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存儲糧等性質糧油的數量不低于轄區內相應庫存總量30%。(以上階段安排和檢查比例均以國家和省文件為準。) |
2024年4月-9月 |
1.庫存糧油數量情況:檢查糧油庫存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銀行臺賬與實際庫存對應相符; 2.庫存糧油質量情況:以感官檢驗為先,對外觀質量差、與質量檔案明顯不符、質量存疑的貨位進行扦樣檢驗并送第三方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3.儲備糧油輪換管理情況:檢查2023年度地方政府儲備糧油規模落實及輪換情況; 4.糧食購銷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收購和銷售環節執行國家政策規定情況; 5.既往發現問題整改處置情況:現場核查各項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處置情況; 6.租倉庫點內控管理情況:排查政策性糧油租倉庫點經營管理情況; 7.其他應庫存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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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糧食購銷定期巡查 |
《糧食購銷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政策性糧食存儲企業(庫點)和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應當備案的企業(包含烘干廠、加工廠等)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全覆蓋巡查; 2.根據國家和省部署,統籌結合新糧入庫庫存檢查、糧油收購等專項檢查一并開展,但不得以專項檢查代替定期巡查; 3.統計時點: 一季度2月29日;二季度為年度糧油庫存檢查時點; 三季度7月31日;四季度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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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年 |
1.庫存糧食數量情況:首次巡查,應通過丈量等方式實際核查庫存糧食數量,并拍照記錄貨位形態,填寫工作底稿;下次巡查可結合購銷業務實際,確定是否進行丈量; 2.糧食質量情況:對外觀質量差、與質量檔案明顯不符、質量存疑的貨位進行扦樣檢驗并送第三方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3.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情況; 4.在收購、儲存、銷售等環節執行國家政策和各項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5.企業經營管理狀況; 6.各類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7.“12325”熱線宣傳情況; 8.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是否按要求進行糧油倉儲備案; 9.其他應巡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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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糧油(含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和國家、省開展糧油收購檢查工作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轄區內從事糧油收購活動的各類主體(含確定政策性收儲庫點的管理單位、糧食企業和庫點) |
1.組織全市對最低收購價收購和市場化收購糧油開展檢查; 2.按照與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共同組織開展收購檢查。 |
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 |
1.收購企業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情況; 2.糧油收購主體及時支付農民售糧款情況; 3.糧油收購主體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情況,是否存在以陳頂新、“轉圈糧”等違法違規行為; 4.其他應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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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策性糧油銷售出庫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和國家、省開展政策性糧油銷售(處置)出庫工作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參與政策性糧油銷售(處置)出庫的承儲企業 |
1.按屬地監管原則,督促各地對出庫政策性糧油開展監管; 2.通過南昌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協調化解出庫中的問題和矛盾。 |
2024年全年 |
1.政策性糧油承儲企業和實際承庫點組織開展出庫情況,嚴查是否存在“出庫難”,額外收費,設置出庫障礙等違法違規行為; 2.買方是否存在惡意違約,敲詐賣方等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 3.定向銷售(處置)糧油是否執行國家規定,糧食用途是否合規情況; 4.其他應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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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入庫政策性糧油庫存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江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國家、省新入庫政策性糧油庫存檢查有關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承儲地方儲備糧油企業 |
可統籌庫存檢查、定期巡查等一并開展 |
2024年全年 |
1.新入庫政策性糧油庫存數量賬實相符、賬賬相符等情況; 2.新入庫政策性糧油庫存質量安全情況; 3.國家糧油收購政策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儲糧、安全生產等情況;5.其他應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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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糧食質量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 《江西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和國家、省開展糧食質量安全檢查工作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各類糧食經營者 |
1.可統籌庫存檢查、定期巡查等一并開展; 2.檢查比例及樣品扦樣數量根據國家和省關于開展質量安全檢查及風險監測要求確定。 |
2024年全年 |
1.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情況; 2.糧食質量安全情況; 3.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安全制度情況; 4.質量安全檢驗必檢項目檢驗檢測情況; 5.定向銷售(處置)糧油是否執行國家規定,糧食用途是否合規情況; 6.其他應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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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相關涉糧企業、糧食經營者(除中儲糧系統外) |
可統籌庫存檢查、定期巡查等一并開展 |
2024年全年 |
糧食企業和經營者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情況:包括糧食經營(統計)臺賬建立、企業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統計數據報送、統計數據質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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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糧案件查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工作規程(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各類涉案糧食經營者 |
對開展各類檢查發現問題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和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相應組織進行查處。 |
2024年全年 |
1.涉糧案件查處情況; 2.行政處罰、人員追責問題、案件線索移交情況; 3.其他應予查處辦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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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糧食企業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江西省糧食流通條例》 《糧食企業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從事糧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糧食購銷等經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企業。 |
1歸集、錄入信用信息(含行政處罰情況); 2.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審核信息準確性; 3.及時錄入、修復企業失信行為。 |
2024年全年 |
1.及時分發登錄賬號; 2.完善基礎信息; 3.組織錄入信用信息; 4.其他信用監管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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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縣級儲備糧油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
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
采用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對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進行隨機抽選。 |
2024年10月-12月 |
1.檢查糧油庫存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等; 2.檢查糧油定期質量安全檢驗、出入庫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檢驗制度、質量檔案管理、庫存糧油質量安全監測等執行情況; 3.檢查2024年度市級儲備糧油規模落實及輪換等情況; 4.檢查糧食購銷政策制度等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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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