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黨發[2015]07號
各村(社區)黨支部,各村(居)委,鄉直及市駐鄉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鄉農民建房秩序,切實加強農民住房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宜春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責任追究辦法》,《樟樹市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鄉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農民建房原則上安排在集中建房點內,一律堅持“先規劃后實施,無規劃不審批,未審批禁建設”的原則;集中建房點實行“四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統一用地、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堅決遏制違法用地、違規建房行為,合理、依法、有序引導農民建房,形成依法有序的建設氛圍,鼓勵拆舊房建新房,切實改善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
二、實施范圍
全鄉范圍內的下列建設行為
1、農民自用房新建、改建、擴建行為;
2、臨時建筑建設行為;
3、因自然災害及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等特殊情況建設行為;
4、其他相關建設行為。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我鄉規范農民建房工作的組織領導,經鄉研究決定,成立中洲鄉規范農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鄉范圍內農民建房的規劃審批、用地審核和監督巡查,對違法用地、違規建房依法進行查處,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周武文
第一副組長:李水星
常務副組長:黃干生、陳新平
成 員:各蹲掛點鄉干部,各村委書記、主任、村干部,鄉巡防隊隊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張懸海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人員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具體負責全鄉規范農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審批原則
1、符合規劃原則: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嚴格按照村鎮規劃布局和建設規劃要求進行選址和建設。對零星建房的,原則上一律停止審批。
2、節約用地原則:農民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原則。占用原宅基地且全村宅基地有大量空閑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已獲審批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集鎮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以上面積均含附屬房。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否則一律不予審批。
3、集約用地原則:新建農房原則上控制在三層半之內,按坡屋面形式設計,每戶建筑面積最多不超過360平方米。提倡建設聯排式住宅或多層公寓式住宅小區。
五、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民,方可申請使用宅基地:
1.年滿十八周歲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積不足確需分戶建房的;
2.災毀或因實施村莊規劃改造需要拆遷的;
3.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占用需要拆遷的;
4.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且確無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舊需要改造或者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規劃的;
6.原有住房破舊需另選址新建住房,新選建房地址在規劃區內,本人同意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并將原有住房拆除的;
7.無住宅用地的;
8.法律規定可以申請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宅基地:
1.不符合中洲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洲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
2.拆舊建新不同意將老宅基地退還集體或者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轉讓、出租、贈予房屋行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積確能解決分戶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的(人均40平方米);
5.地質災害區等危險區域建房的;
6.國家政策規定其它不宜批準的。
六、審批程序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建設個人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的,不得開工建設。
1、 農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建房申請及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還)。
村委會出具符合建房條件的證明。
計劃生育證明。
2、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擴建、改建住房的農民向所在地村小組提出申請,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農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表》,經村小組同意后報村委會審查,村委會會同蹲掛點領導干部審查通過后公示一周,公示無異后,村委會和蹲掛點領導干部簽署意見蓋章后上報鄉政府。
3、鄉政府安排規劃所和國土所工作人員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是否符合居住點規劃、用地是否符合鄉級土地利用規劃等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經辦人員簽署意見和繪制建房規劃圖,并注明擬建房屋的位置、占地面積、層數和層高或其它要求,經規劃所和國土所負責人審查后,一并將申報材料上報鄉分管領導審核。
4、由鄉分管領導提請,鄉政府根據申報材料召開會議研究,經會議研究同意建房的,鄉主要領導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由鄉政府向申請人和村委會出具書面答復。
5、經鄉政府審議同意的,由國土所依法向上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審批通過的,由鄉政府統一下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審批未通過的,由國土所向申請人和村委會出具書面答復。
6、建房戶辦理完各項手續后,開工前應選擇建房標準圖或自行請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出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圖,在開工前向規劃所、國土所申請放線,經現場放線后方可開工建設。
7、建房戶在建房竣工后,應在十五日內向鄉政府申請竣工規劃驗收,對符合規劃和施工圖紙要求的,鄉政府辦理房屋竣工規劃驗收手續,作為發放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的依據。
8、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的,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
9、農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市鄉公路沿線、江河湖庫、文物保護單位的,在現場踏勘過程中,規劃所應及時通知林業、公路、水利和文化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并分別簽署意見。
10、為加強對農民建房過程中的檢查監管工作,各村委或村小組建立農民建房理事會,農民建房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指定村規民約等措施落實鄉村規劃拆舊建新和建筑風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七、監督檢查
1、各村(居)委應當依法制止違規用地、違規建房的行為,切實履行農民建房監督管理職責,對轄區內農民違法用地、違規建房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罰,蹲掛點干部要加強對村委農民建房的監管,實行每周一報告,對違法用地、違規建房行為處理發生的費用全部由所涉村委承擔。
2、鄉政府將組成巡查小組,每月對全鄉農民建房進行動態巡查。
八、責任追究
按照“嚴格把關,密切配合,動態巡查、齊抓共管”的原則,各村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農民合法建房的指導、引導及對違法用地、違規建房的巡查、報告、制止、查處、拆除工作。鄉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鄉轄區農村住房建設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掛點領導和蹲掛點干部是農村住房建設監管的直接責任人,國土所長、規劃所長、村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1、對分管領導的責任追究
全鄉違法用地、違規建房年度內出現3戶以下違法違規審批行為的,對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出現3至7戶違法違規審批行為的,對分管領導、審批人員一律先免職,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掛點領導的責任追究
所掛點村(居)委違法用地、違規建房未按要求及時發現上報和制止,且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處以每人1000元/起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鄉黨委、政府視情況報請上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對蹲點干部、掛點干部的責任追究
所蹲點、掛點村(居)委違法用地、違規建房未按要求及時發現上報和制止,且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處罰每人1000元/起,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對村支書、村(居)委主任和其他村干部的責任追究
所在村(居)委全年發生一起違法用地、違規建房,或新增150平方米違法違規建筑,未按要求及時發現上報和制止,且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處罰金20000元,發生第一起村書記、主任降為副書記、副主任,第二起村書記、主任一律免職,負責該村點的村干部一律免職。
九、獎勵措施
鄉政府年終對全鄉規范農民建房,控制違法用地、違規建房進行考核,無違法用地、違規建房的村委獎勵5000元/個。
十、本實施方案由鄉規范農民建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洲鄉委員會
中洲鄉人民政府
主題詞:土管 農民建房 方案
抄 報:市委辦、市政府辦
抄 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建局
中共中洲鄉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2月6日印發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