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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輪換管理,根據《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和《宜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或參與我市市級儲備糧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市級儲備糧品質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承儲企業按市下達的輪換計劃,以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和糧油儲存品質控制指標要求的新糧替換庫存糧食的業務。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省、市有關糧食調控政策,遵循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擬定市級儲備糧分品種分庫點數量輪換計劃,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聯合下達,并對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宜春市天地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購銷公司”)開展市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對市購銷公司執行輪換政策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對市級儲備糧輪換的損失、損耗進行審核。
第六條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市級儲備糧的銀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督促市購銷公司加強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監管。
第七條農發行宜春市分行按照國家及農發總行、農發行江西省分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籌措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市購銷公司負責市級儲備糧輪換具體業務的管理,在輪換計劃內根據糧油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工作細則;
(二)根據質量檢驗結果和儲存年限情況,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種、分庫點、分年限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建議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聯合確定的輪換計劃下達給市級儲備糧各承儲企業,并組織指導承儲企業開展輪換工作;
(四)組織市級儲備糧輪入驗收工作;
(五)建立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臺賬,統計市級儲備糧輪換庫點的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情況,及時對承儲企業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到位,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六)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報告輪換計劃執行落實情況;
(七)對承儲企業執行國家、省、市糧食儲備政策情況進行動態跟蹤考評,擇優挑選承儲企業,及時提出市級儲備糧調整計劃意見;
(八)做好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的申請和撥付,并加強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監管;
第九條各有關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市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協調處理輪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輪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糧食政策和相關規定,研究、分析糧食市場動態,把握時機,掌握節奏做好輪換工作;
(二)根據本企業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的品質和入庫年限等情況,向市購銷公司提出本企業儲存的市級儲備糧輪換建議;
(三)根據市下達的輪換計劃,按時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任務,負責對輪入的市級儲備糧進行預驗收,并將預驗收情況報市購銷公司,對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安全等負全責;
(四)建立市級儲備糧輪換臺賬,按時報送市級儲備糧輪換情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庫貸一致;
(五)依法接受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信貸監管,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章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每年由市購銷公司提出輪換數量、品種、年限的計劃建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審定后,下達給市購銷公司,并抄送市級儲備糧儲存所在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輪換的數量原則上為市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左右。整倉(厫)糧食應當同期輪換。
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可對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市購銷公司應綜合考慮儲備品種、儲存年份、實物庫存量等因素,科學制定輪換計劃建議,并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確保市級儲備糧每月末均有一定規模的實物庫存。
對品質發生變化的不宜存糧或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糧,必須及時提報輪換;對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提報輪換。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根據糧食宏觀調控、應急保供等需要,采取相應方式下達,承儲企業根據市下達的輪換計劃和市場形勢自主決策,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或邊購邊銷等方式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靜態輪換管理方式。靜態輪換原則上實行均衡輪換制度,稻谷每個輪換周期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個輪換周期為兩年,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考慮品質優劣、市場情況、倉容匹配等情況,在一個輪換周期內可提前或推遲一年安排輪換計劃,但所有儲備每個輪換周期必須輪換一次。
市場暢銷品種市級儲備糧,規模由市政府另行確定,品種主要以稻谷為主,適當增加其他品種,實行靜態輪換管理,每個輪換周期為一年,計劃年度內完成輪換,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超過四個月。
遇糧食保供穩價、平衡市場供需等情況需要,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專門下達文件,在輪換計劃內指定承儲企業輪入、輪出完成時間,其架空期按照專門下達的文件執行。
(二)動態輪換管理方式。動態輪換是指按照糧權明確、即出即入、庫存充足的原則,承儲企業可根據市下達的計劃采取年度內多次輪換,或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同意自主選擇輪換時機、數量進行輪換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主要通過糧食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輪換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應保留6年。競價采購所產生的買方市場交易費和競價銷售所產生的賣方市場交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輪入實行報備制度。各承儲企業在開展市級儲備糧輪入工作前,需向市購銷公司報備,經市購銷公司書面批復同意后,方可開展輪入工作。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按輪換計劃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任務后,由市購銷公司負責對入庫數量、質量和儲存庫點等情況進行核查、驗收,驗收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對驗收合格的糧油,按驗收時儲存的倉庫、油罐,實行定倉、定罐管理。
第十八條市購銷公司及承儲企業在實際輪換中,應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應保管費用,并扣回相應利息補貼。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延期)計劃的,由市購銷公司及時提出申請,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實施。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要應用科學先進的糧食儲藏技術,延緩市級儲備糧品質劣變,降低損失損耗,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條市級儲備糧的質量檢測由市購銷公司負責組織,每年秋季普查按國家規定的扦樣辦法進行現場扦樣,倉內封樣,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糧油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相關食品安全指標,檢查結果由市購銷公司統一匯總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輪入的市級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糧食質量、食品安全和儲存品質控制標準。對于質量、食品安全或儲存品質控制指標達不到標準的糧油就地劃轉為商品糧油,由承儲企業自行處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資金,并全額歸還農發行相應貸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儲企業負責。
承儲企業重新輪入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糧食,應自市購銷公司下發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輪入,如錯過收購季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批準,延期至同品種下個收購季輪入。
第五章輪換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級儲備糧輪換資金的收支必須通過農發行賬戶,不得體外循環。
第二十三條市購銷公司在收到市級儲備糧輪出銷售貨款后,按輪出的數量和對應的入庫成本及時歸還農發行市級儲備糧貸款。輪入時再按輪入數量和對應的入庫成本向農發行申請市級儲備糧貸款。確保庫貸掛鉤,封閉運行。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在輪入市級儲備糧前,向市購銷公司提出輪入資金申請報告,由市購銷公司按承儲企業回籠貨款的50%撥付輪入資金;剩余50%資金待承儲企業輪入計劃進度核實表的進度達到50%以上后再撥付。撥付的金額不能超過輪換企業回籠貨款總額。
第二十五條因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市級儲備糧輪換價差虧損,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進行補貼。動態輪換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享受輪換費用及虧損補貼。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扣回撥付的輪換資金及相關財政補貼費用;情節嚴重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相關部門取消其市級儲備糧承儲計劃;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出。
(一)未經批準,擅自輪換市級儲備糧;
(二)輪換期間,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或儲存地點的;
(三)擅自超輪換架空期,或者經批準延長輪換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輪換任務的;
(四)未按規定嚴把市級儲備糧入庫質量關,輪入糧油達不到市級儲備糧規定標準或摻雜使假、以陳頂新、以次充好的;
(五)因人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市級儲備糧品質非自然劣變,在正常儲存年限內需提前輪換的;
(六)未及時輪換或保管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
(七)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出現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八)不如實填報市級儲備糧輪換臺賬或市級儲備糧輪換統計數據,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九)弄虛作假騙取市級儲備糧檢驗結果或確認文件的;
(十)未輪報輪、轉圈輪換,套取補貼的;
(十一)擠占挪用市級儲備糧輪換資金的;
(十二)將市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宜春市分行負責解釋。
(轉自:宜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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