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林業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的通知》(贛發〔2024〕9號)要求,探索建立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制度,豐富集體林地“三權分置”實現形式,推動社會資本“進山入林”,促進林業高質量發展,現就做好林業經營收益權(以下簡稱“收益權”)登記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目前社會資本“進山入林”發展林下經濟、林業碳匯、森林旅游、森林康養、濕地經營等新業態,準確把握新業態林業經營主體需求,暢通優質林業資源價值轉化路徑,從本地實際出發,進一步豐富和發展集體林地“三權分置”實現形式,積極穩妥推進收益權證制度,確保改革舉措可推廣、可復制、可持續。
二、規范登記
(一)制定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精神,結合本地林業新業態發展實際,積極推動當地政府出臺《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應當明確當地政府作為收益權證的核發機關,可以授權具體的登記部門;收益權證可作為質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等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二)明確登記主體和業態類型。收益權證以自愿申請登記為原則,頒發對象應當主要面向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和林業經營大戶,經營面積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且經營期限不少于6年。原則上申請登記的收益權所在林地應當已依法辦理了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濕地除外)。申請主體在同一林地已持有林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不得另外頒發收益權證。實行按業態類型分類登記,將林下經濟、林業碳匯、景觀資源、森林旅游、森林康養、濕地經營等非木質化利用以及其他新業態類型的預期收益權納入登記類型管理。
(三)準確記載權證內容。收益權證應當載明所在林(濕)地的坐落、界址、面積等自然狀況,真實記載經營主體、權屬來源、登記類型、經營期限、經營品類、品類周期等經營內容以及被限制、應提示事項。其中,經營品類是指經營的具體品種、項目;品類周期是指品種的種植至穩產或者項目的建設至穩收周期;被限制、應提示事項主要是指登記后收益權發生糾紛、收益權已質押登記、收益權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凍結等情形。經營內容、林種區劃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登記部門如發現經營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醒持證人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確保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的準確性。
三、加強保障
(一)強化部門聯動配合。各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根據不同業態類型的特點,協同創新質押貸款產品和保險品種;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落實經營主體在收益權流轉、初級產品銷售等方面的稅收減免政策;主動與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協作監督機制,協助探索建立收益權質押貸款風險預警機制,為開展貸款規模、貸款質量、收益價值等動態監測提供支持,主動向金融機構提示已辦理抵押的林地、林木質押風險,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隱患。
(二)提升登記服務水平。登記部門應當利用現有服務窗口,做好登記服務和檔案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向鄉鎮一線延伸。鼓勵創新利用互聯網、衛星遙感等數字技術,采取內業判讀和外業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經營內容進行核實,確保登記類型、經營品類及品類周期真實準確,為林業經營主體和金融機構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記服務。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入村宣講、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解答,確保廣大經營主體充分知曉收益權證的辦理流程和作用。
(三)加快實現數據共享。我局已制訂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申請表、證書和登記證明參考樣式(見附件1、2、3),并將在省林權管理服務系統開發部署林業經營收益權證發證模塊,支持各地聯網辦理收益權登記發證事項。各地應當盡快推動省林權管理服務系統與當地不動產登記系統對接互聯,實現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林權流轉審核、收益權登記與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數據共享。
(四)做好登記發證管理。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登記發證的后續管理工作,探索建立臺賬制度,重點關注經營內容變化,質押貸款用途、權屬變更及價值變動等,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要及時向相關方和社會公布;要會同登記部門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風險識別、收益權評估處置等方面的能力。
附件:1.XX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申請表(參考樣式)
2.林業經營收益權證書(參考樣式)
3.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證明(參考樣式)
江西省林業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轉自江西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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