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是低保制度的基礎和核心要素,是認定保障對象、確定保障范圍、核定保障金額的重要依據,關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實施和可持續發展。2020年,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建立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4〕16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增強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制度的科學性、規范性、可持續性,省民政廳聯合相關部門出臺了《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指導意見》明確了低保標準確定調整工作要遵循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共享原則,體現“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理念;堅持合理原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脫離實際、不超越階段;堅持科學原則,以權威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測算依據,科學測算,充分論證;堅持公開原則,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主要內容
(一)低保標準確定方法。省級設定統一的低保指導標準。低保標準根據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區分城鄉分別確定。計算公式為:低保標準=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量化比例。
(二)確定量化比例。低保標準與上年度人均消費支出掛鉤的量化比例按照發展改革、統計部門可提供的相關數據合理確定。原則上,城市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40%-50%確定。
(三)低保標準確定程序。省級民政部門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會同財政部門形成當年省級具體指導標準意見,與年度預算安排相銜接,按程序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各設區市參照省級指導標準,結合本地實際調整本行政區域內低保標準,確保不低于省級指導標準,并報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省級民政部門應在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有關統計數據公布后,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當在當年6月底前調整完畢。
解讀人:聶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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