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樟樹市人民政府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縣級儲備的糧食品種為稻谷,食用植物油品種主要包括菜籽油、大豆油、稻米油、花生油及調和油等。
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于樟樹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及相關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或者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樟樹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縣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負責落實縣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動用的建議;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開展縣級儲備糧具體業務管理,提升縣級儲備糧規范化、專業化、精細化、生態化管理水平。
樟樹市糧食購銷公司為我市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承擔縣級儲備糧的儲存任務。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縣級儲備糧規模,及時安排、足額撥付儲備費用(包括銀行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價差虧損補貼等),并對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樟樹市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樟樹市支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和發放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承儲企業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收儲及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負責提出和執行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負責提出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預算,按有關規定管理和統籌使用縣級儲備糧費用。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簡稱“代儲企業”)按本辦法及所簽訂的代儲合同承擔縣級儲備糧購銷、儲存、輪換等具體業務。
代儲企業是指受承儲企業委托,代其存儲縣級儲備糧的糧食企業。
第十一條 市糧食局對轄區內的代儲企業依法履行監管責任。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二條 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以及承儲企業提出的輪換計劃建議,制定縣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計劃,并及時下達給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儲備品種、儲存年份、實物庫存數量等因素,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糧食局提出下年度縣級儲備糧購銷、輪換計劃建議。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應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應將縣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上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確需調整的,由承儲企業及時提出申請,經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研究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收儲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儲備糧相適應的倉庫設施,糧情檢測和化驗設施,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儲存業務能力。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及相關設施設備對外進行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庫點由承儲企業提出,向市糧食局報批,市糧食局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集中管理的原則給予審定。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市糧食局批準后,及時告知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并備案。在承儲庫點內,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專儲,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參照上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專賬、專卡、專牌、專倉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做到賬賬、賬表、賬卡、賬實相符。自覺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等部門對縣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二十條 市糧食局和承儲企業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食的品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報市政府,不得隱瞞。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在儲存期間,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儲備糧的自然損耗,由市財政據實給予補貼。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糧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人為因素造成糧食損失,確保糧食安全。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對收購入庫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測,符合國標三等的糧食,方可作為縣級儲備糧。檢測機構應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達不到國家收儲標準和省市有關要求的糧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市糧食局的監督下,由承儲企業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油流入口糧市場。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三條 輪換是指承儲企業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按照市政府下達的輪換計劃,以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的新糧替換庫存糧食的業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每年輪換的數量原則上為縣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左右。整倉(厫)糧食應當同期輪換。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縣級儲備糧每月末均應保持不少于縣級儲備糧儲存總量70%的實物庫存。
第二十五條 普通品種稻谷的輪換周期一般為3年,食用植物油的輪換周期一般為2年,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動態輪換應視品質變化、市場形勢、倉容匹配等情況,向市政府申請報批后,可提前或者延遲安排輪換計劃,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遇糧食保供穩價、平衡市場供需等特殊情況,其架空期按照專門下達的文件規定執行。
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必須向市政府報批。否則不得享受相應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進行輪換時,可根據輪換計劃、結合市場形勢,自主選擇“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或按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品質發生變化的不宜存糧或者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糧,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向市政府申報輪換;對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向市政府申報輪換。
第二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主要通過公益性糧食交易中心以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交易方式進行。
輪換應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應當保留六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鄉鎮(街道)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條 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應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動用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及時補足動用的縣級儲備糧。
第七章 資金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貸款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和調控糧貸款辦法執行。貸款資金由承儲企業統借統還,銷售貨款及時全額匯入承儲企業在農發行樟樹市支行設立的專門賬戶。承儲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農發行樟樹市支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四條 按照“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承擔本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應不低于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如有新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保管費用為原糧每公斤每年補貼0.10元,成品糧每公斤每年0.30元,收購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05元,輪換費用為原糧每公斤補貼0.18元;儲備食用植物油相關費用參照宜春市市級儲備費用標準執行。利息按糧食庫存成本和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和補貼。糧食輪換進出期間,保管費用、利息補貼照常撥付。
因政策和市場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輪換價差虧損,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補貼。
第三十五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市財政負擔;產生的價差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價差虧損、相關費用和價差收入由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共同核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過程中,競價采購所產生的買方交易手續費和競價銷售所產生的賣方交易手續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三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共同核定,貸款額度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按照當時實際糧食收購價進行確定。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應當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以及縣級儲備糧相關財政補貼。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樟樹市支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過程中,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承儲庫點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儲、購銷、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發現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有權責成承儲企業承儲庫點予以糾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市糧食局對縣級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承儲庫點負責人簽字確認。檢查頻次每年不低于兩次,其中質量檢查每年不低于一次,質量檢查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實施扦樣、檢測。
第四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縣級儲備糧的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樟樹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樟府辦發〔2015〕11號)同時廢止。



